工程训练中心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聘工作,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
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暂行)》(校人字〔201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试、试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四条应聘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公开招聘人员,不得对民族、性别等与履行岗位职责无关的条件设置歧视性要求。
第六条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聘计划,并上报校人力资源处;
(二)学校审核批准招聘计划;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面试、试讲、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并上报人力资源处;
(七)学校审核批准聘用人选;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
第七条招聘计划学校核准后,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及人力资源处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明确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八条综合办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并进行资格条件初审。
第九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2: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对于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学校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聘用
第十条公开招聘人员采取面试试与试讲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一条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合理设置面试、试讲内容,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招聘时。工训中心成立招聘工作小组,负责专业技术岗位招聘组织、实施工作。面试、试讲主要考核应聘人员所必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为主。试讲考评后填写《工程训练中心新教师试讲评价表》。
第十三条 根据面试、试讲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招聘岗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体检可在考试前进行。
第十五条 招聘工作结束后将招聘结果报告及拟聘人员简历等有关材料报送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核。
第十六条招聘结果须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受聘人员到人力资源处办理来校工作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系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事业、企业单位的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动的书面意见。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招聘工作过程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该单位负责人有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小组成员在招聘工作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聘用属于公开招聘范围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工程训练中心综合办负责解释。